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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8]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
实施时间: 2008-1-2
失效时间: 2010-11-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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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机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请示》(皖农机计财〔2007〕1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04号)执行两年以来,对加强市场农机产品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规范检验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良好,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04号文件继续执行。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执行期至2010年11月28日止,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1]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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