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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05]3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1-28
实施时间: 2005-11-28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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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机局:
  你局《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皖农机计财[2004]121号)悉。经研究,现就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机械工业局、省农机管理局《关于核定我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字[1996]146号)文中核定的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新的农机产品的不断进入市场,检验设备和检验成本投入较大。为加强农机产品管理,维护生产企业和用户的利益,保证农机产品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各项检验收费行为,本着补偿成本的原则,同意适当调整农机产品质检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在未纳入我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的,委托检验比照国家规定相同的检验项目标准,检验收费暂由双方协议收取。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省农机产品质量强制性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等实施的质量检验,按收费标准的40%执行,委托性检验收费按本收费标准上浮30%执行;仲裁检验应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50%;推广鉴定农机产品的检验收费根据鉴定内容由双方协议收取。
  三、农机质检机构开展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质检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农机产品质量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农机质检定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时,不得收费。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执行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农机产品质量抽查任务而开展的市场抽检;
  (二)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验;
  (三)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的;
  (四)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的。
  五、农机质检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农机检验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六、农机质检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检验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其检验业务范围,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开展检验。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年,期满后按程序报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机械工业局、省农机管理局《关于核定我省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字[1996]146号)同时作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1]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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