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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10]9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5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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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企业:
  现将《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申报,2010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林诗球,0592-5398179,邮箱:linsq@xm.gov.cn)
  厦门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切实做好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报年度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的企业。
  第四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重点、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色产业资金现阶段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13条百亿产业链配套、服务以及向两端延伸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十大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四)其他属政府鼓励,市场认可度较高,有发展前景的地方名优特企业项目。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重点包括: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围绕本市13条百亿产业链、十大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围绕本市13条百亿产业链的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本市工业集中区或产业开发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13条百亿产业链中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本市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本市13条百亿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向产业链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本市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海洋新兴产业、创意设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本市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管理、信息交流、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已经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其中的一种扶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扶持条件和申报要求如下: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应为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或授权的专利技术进行规模化生产的新建或者改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为工作对口的市节能或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论证认可,节能和环境效益较为明显的企业项目。
  (二)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项目,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申报前一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三)现代物流业与旅游业等项目扶持按市政府和市财政现行规定的补助或贴息方式和扶持上限执行,超过地方特色产业扶持资金上限300万元部分继续从原渠道给予支持。
  (四)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应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项目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五)政府鼓励的企业项目属地方名优特产品的,应提供市级(含)以上的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有效证明。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支持内容;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四)财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特色产业资金支持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纸质A4),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情况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项目已经投入情况和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也可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七)申报前两年的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申报前两年的完税(免税)证明;
  (九)项目真实性声明;
  (十)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市财政局可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根据国家规定,项目评审及项目跟踪监督费用按本市特色产业资金总额度的0.5%之内控制使用。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及时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可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本市特色产业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特色产业资金在本市产生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定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情况、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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