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涉外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10]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0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0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同意香港杨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内地临时执行审 财会函[2009]2号 2009/1/12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认定 2010/1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48号 2015/4/28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3/26
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审计工作的通知 审企发[2010]12 2010/7/13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2009至2012年审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京审办发[2009] 2009/10/22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对2011年度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 青财税函[2011] 2011/2/28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 皖注协[2015]12 2015/2/4
黑龙江省审计条例 黑龙江省九届人 1999/1/1
关于同意香港陈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财会函[2011]27 201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