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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内部审计 > 内审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8]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8-9-16
实施时间: 2008-9-16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7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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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自2009年1月1日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核数公司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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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abuo   2009年12月27日
时间延长的过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