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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3
实施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608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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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订了《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信封上请注明意见反馈)、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0年12月3日至12月16日。
  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大道200号1110室,邮编:200003。电子邮件:huangjian76@
  市财政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电子邮件:chojjd@
  附件:《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在线提交意见》
  附件:
  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要大力改善会计服务行业的执业环境,加强执业诚信建设,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本市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业务的难易程度、业务的风险和责任、人力成本、相关费用、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具体制定收费标准。
  三、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其中,收费项目栏应当载明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以及是否预收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工作人日数等内容。除业务约定书载明的收费金额以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或财物。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
  四、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本所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与服务及收费有关的具体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行业自律。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出现减少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降低质量标准、加大执业风险、危及行业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维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串通,哄抬或操纵价格水平,也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七、加强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包括收费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以后,若发生委托事项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变更内容;若发生中途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违反相关法规、准则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定职权予以行政处罚。
  八、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分所的,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本市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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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xcf12241   2010年12月6日
挺有用的,其他地方需要推行
lshneghui   2010年12月4日
上海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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