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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专员办关于印发《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资料报备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新监[2010]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0-4-26
实施时间: 2010-4-26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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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分所: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我们制定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业务资料报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员办联系人:刘长杰
  联 系 电 话: 0991—2320080  15022977309
  附件: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业务资料报备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业务资料报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的行政监督,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专员办的就地监督职责,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全面提升我办监督辖区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7]1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务所是指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具体包括:五洲松德、立信大华、中天运、立信、国富浩华、中和正信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新疆自治区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事务所执业质量、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业务报备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条 事务所应履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工作,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业务报备。业务报备的主要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包括: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见附件一)。事务所应确定两名人员与专员办保持工作联系,其中一名为主要合伙人,一名为内勤人员;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质量控制制度、总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首次报备时一次性提交),事务所各项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
  (三)上一年度事务所本机构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和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四)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见附件二);
  (六)本年度截至4月30日出具全部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含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七)本年度截至4月30日已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客户基本情况(见附件三)。重要客户指上市公司及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被审计单位(以下相同);
  (八)本年度事务所重要审计客户流失情况(见附件四);
  (九)本年度重要客户财务报表审计中利用到的资产评估报告情况(见附件五);
  (十)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 事务所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备工作。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更名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向专员办进行备案。其中:变更名称、地址的,合并或分立的,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备;设立或撤销分所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六条 事务所应支持配合专员办开展行政监督工作,按时完成业务报备,并对报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专员办工作人员在开展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廉政建设相关要求,并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专员办负责解释。
  附件:1.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表
  3.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重要客户基本情况表
  4.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重要客户流失情况表
  5.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重要客户财务报表审计中利用到的资产评估报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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