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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0]1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4-30
实施时间: 2010-4-30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委派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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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委)、民政局:
  现将《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村级财务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服务,是深化农村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重要创新,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有效模式,对节约财务核算成本,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财会[2010]4号、鲁政办发[2007]40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市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完善;没有开展的,要积极探索,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二是认真落实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将村级财务情况定期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制度贯彻落实到位。四是加强村级票据管理,规范各类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特别要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严禁“白条”抵库,真正做到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调研宣传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防止和避免重复检查。各市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宣传力度。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也要及时反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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