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潘宏昌会计师事务所来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10]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8
实施时间: 2010-3-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潘宏昌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现批准你所来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会)字外所临证第004号[20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五年(从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
  附件:(粤财会)字外所临证第004号[20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第二批从事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 京地税企[2002] 2002/1/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黄晓辉执业会计师行来我省临时执行 浙财会[2010]37 2010/7/5
关于做好A股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会协[2003]75号 2003/4/25
关于准予继续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 2002/8/2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沪会协[2006]30 2006/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