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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雷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10]3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1
实施时间: 2010-6-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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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雷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现批准你所来广东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会)字外所临证第011号[20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五年(从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
  附件:(粤财会)字外所临证第011号[20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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