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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258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2
实施时间: 2000-12-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1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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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所得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本级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按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并在2001年2月15日前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对2000年度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己申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损失,由纳税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有违反代理行为的,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3、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根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二[1998]283号文)要求,在2001年1月31日前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逾期上报,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4、要求在2000年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必须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二[1998]284号文)等有关规定,在2001年1月31目前上报地税机关审批;同时还需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
  5、有经营性收入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必须按前1-4款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有关政策问题
  1、纳税人因工挂钩到期、或在工效挂钩期间改组改制等原因,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改按执行计税工资政策的当年发生以前年度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结余,可据实税前扣除,不并计当年计税工资总额。
  2、纳税因旧城改造、市政拆迁(包括“三废”迁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包括地面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报经批准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其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首先冲减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不足的,据实税前扣除。股份有限公司按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列支问题,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原浙地税二[2000]92号文件与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执行)。
  4、纳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给受害方的经济赔偿,扣除应由保险公司和直接责任方(人)承担的部分,准予税前列支。
  5、非新办的劳服企业或安置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超过60%的,距开办年度不足三年的,可以在剩余年度内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当年安置比例超过30%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不到30%的,当年可按实际安置人数人均1500元的标准,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条规定执行。(注:本条停止执行,金地税政[2004]2号)
  6、纳税人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可以税前扣除。
  7、宾馆、商场的装修费用,作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8、纳税人2000年度向非金融机构(包括内部集资、个人借款)的借款利息支出,在6。39%处利率幅度内的可以税前列支,但应按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全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未设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提取的工会费,不得税前列支。从2000年12月1日起,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向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全国统一标准(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10、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当年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纳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当年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精神,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如购货方重新取得有效专用发票或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某些方面地税机关应准予列支货物采购成本;否则,不予列支。
  12、根据《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予以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
  13、2000年度计税工资标准限额为每月人均960元,即纳税人可以在月人均计税工资不高于960元的限额内按实列支。
  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各征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还可处2000元心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税前弥补亏损、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报批手续,而自行减免或税前弥补、扣除的,一律作偷税论处。
  四、重点检查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地税稽查部门将选择20%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稽查部门除追补税款外,按所偷税款处以50%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五款因如下原因停止执行:
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两项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金地税政[2004]2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6
实施时间: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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