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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两项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4]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6
实施时间: 2004-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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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金华市人民政府本级2002年度财政决算的审计决定》(浙审财决[2003]48号)意见,市局《关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0]258号)中的“非新办的劳服企业或安置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超过60%的,距开办年度不足三年的,可以在剩余年度内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当年安置比例超过30%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不到30%的,当年可按实际安置人数人均1500元的标准,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条规定执行”。以及《关于明确单位及个人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款)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金地税政[2002]137号)中的“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向市慈善总会的捐款,准予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向慈善总会的捐款的税前列支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文件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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