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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261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8
实施时间: 2000-12-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8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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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在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依据国务院发[2000]16号文件精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征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市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比照《办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办法》中的“预征率”改业“征收率”。
  三、对未在《办法》规定期限内向征管分局上报《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申请认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直接核定征收所得税。
  四、对只因销售(营业)规模达不到《办法》规定,要求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经征管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可以实行“按征收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五、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没有提出变更要求的,征管分局在以后年度应按原核定的征收率或定额征收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弥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七、各分局要充分重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办法》的全面实施,切实把我市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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