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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桂监[2009]4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7
实施时间: 2009-4-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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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再生资源的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范围,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范围
  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三条 退税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退税申请人向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申请办理退税的正式文件。
  二、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指定的再生资源的主管部门备案的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退税所属期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银行对账单(如有未达账项,提供余额调节表)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等。
  五、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退税申请人出具)。
  六、《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七、《增值税纳税证明》(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证明》由退税申请人根据申报期内已缴入库增值税金额逐笔如实填报,报送当地负责征税的市、县(区)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应按表格要求签字盖章,证明退税申请人在申报期内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八、退税所属期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一、申请退税所属期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复印件(初审时提供)。
  十二、退税申请人须填报的有关资料: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附件2)、申报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附件3)、申报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4)、“x年x月至x月再生资源销售额审核汇总表” (附件5)。
  十三、税务稽查部门如已对退税申请人申请退税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由该部门提供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印件;如未对退税申请人申请退税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则提供未进行检查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退税时限及退税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请人原则上按季申请退税。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退税单位要求出具《增值税纳税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增值税纳税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初审工作
  各市财政局税政管理机构必须落实专门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对报送资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报相关资料或退回申请人重新申报;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正式向申请人答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初审的要求:
  承担初审任务的市财政局必须对已提交初审意见的申请报告所附报的数据、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全责,重要数据和相关重要附件的复印件必须与原始资料核对一致。
  (二)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申请人是否同时具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四项基本条件。
  (1)有无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
  (2)有无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3)申报先征后退的当期内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
  (4)有无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书面申明。
  2.审核申请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1)申请单位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的复印件是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是否有工商部门的相关年检证明。
  (2) 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是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填报的相关资料、数据是否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4)《申报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所填报的有关数据是否与有关会计帐、表(税收缴款书和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与其它附件相关数据一致。
  (5)《XX年X_X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填报的各月份“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是否与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等有关账户记载的数据一致。
  (6)《税收缴款书》有无税务征收机关加注“查补税款”字样,如属“查补税款”一律不予退付。
  (三)负责初审的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在开展初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各项规定,深入现场实地审核申报人第一次申报退税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和申报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销售收入是否不小于全部销售收入的80%,并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书面申明的内容。对经查实不符合退税条件和与申报人申明不符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广西专员办,由广西专员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予以处理。
  四、复审工作
  (一)复审的时间要求
  复审工作岗位设在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市财政局提交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二)复审工作的内容和要点
  应着重就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填报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初审工作是否规范、初审确认的重要数据和签注的初审意见是否准确等进行复审。对复审发现的一般问题和疑问,要及时与初审人或申报人沟通,弥补和纠正初审工作所遗留的问题,同时要及时指正初审工作欠规范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疑问,可深入现场复审,或发回初审财政部门重审。
  五、审批工作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终审工作由广西专员办负责。
  广西专员办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的复审意见和相关退税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
  广西专员办对经查实的与退税申请人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从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六、退付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负责再生资源退税退付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收到广西专员办的批复文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库手续。
  第五条 退税期限和退税比例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对2009年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
  第六条 退库比例
  再生资源增值税按75:25比例退库,即从中央金库退75%,从地方金库退25%.
  第七条 监督与检查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广西专员办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定期抽查有关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情况,并对各市财政局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请人办理退税进行检查,对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请人退税资金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广西专员办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八条 廉政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的退税审核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牢固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观念,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刁难申报人。不得收受申报人的馈赠礼品,更不得借审核、审批的权力,指使或暗示申报人办理非退税业务以外的其它任何个人事宜或索取申报人的钱物。若发现各级财政部门的退税工作人员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广西专员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本办法转发到有关单位和企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纳税证明
  2、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3、申报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
  4、申报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表
  5、《XX年X_X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
相关附件:
1、增值税纳税证明.xls    
2、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xls    
3、申报退税企业申报信息表.doc    
4、申报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表.doc    
5、《XX年X_X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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