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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专员办会计监督工作规程
发文文号: 财驻豫监[2005]3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5-6-30
实施时间: 2005-6-30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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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河南专员办(下称本办)业务工作机制建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行为,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财政部统一组织和本办安排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的授权,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对被查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被查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条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财政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五条 检查工作应以本办人员为主,经财政部允许可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 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要按照《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重点内容。
  第七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账。
  (二)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
  (四)会计凭证是否合法,账证、账账、账表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六)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七)资产是否真实。货币资金、存货是否按规定实施盘点,盘点方法是否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结算事项是否清晰、真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等是否合规。
  (八)材料差异的分配、产品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虚列成本和费用。
  (九)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对企业具有怎样的影响程度,对外投资是否及时记账,对外投资损益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入账。
  (十)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各项其他收入是否入账,有无虚增或隐匿收入的情况。
  (十一)负债是否真实。是否有对外担保事项,对外债权、债务纠纷情况。
  (十二)纳税调整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
  (十三)出售公有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结转未分配利润的住房周转金是否正确。
  (十四)是否按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检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行为。
  第九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执业注册会计师是否取得执业资格。
  (二)是否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规定签订业务约定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的规定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三)是否完整地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1、是否审查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否索取了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2、是否对库存现金进行了盘点;对短期投资的审计,是否对有价证券进行了清点;
  3、应收、应付账款的审计,对其债权、债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函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函证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替代程序;
  4、对存货的审计,是否进行了监盘,抽样方法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规定,对存货的计价是否进行了测算;
  5、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实地检查,对折旧的计提是否进行了复核计算;
  6、对长期投资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有关的合同及授权文件,是否审查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
  7、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投入资本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证据,对企业调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以及弥补住房周转金赤字情况是否进行了审计鉴定,对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是否进行了验证;
  8、对各种收益的审计,是否审查了与之相关账户的关系,是否存在重要审计遗漏事项,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
  9、对成本的审计,是否核查了产品成本计算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10、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审计,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核查了相关计提方法与计算过程;
  11、是否了解了企业的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是否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12、是否审查了实收资本到位和核算情况;
  13、是否审查了与税收相关的事项。
  (四)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已审过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得以体现,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公正、真实。
  第三章 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要认真制定检查计划,下达检查通知书;进入被查单位后,要深入细致做好检查工作,认真编制工作底稿;对查出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在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出具检查结论和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跟踪落实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查出的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除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的前提下,根据处理处罚决定拟定公告事项。
  第十一条 检查实施前,要结合检查的总体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方案的依据、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检查单位名称、检查工作的要求等。检查实施方案经办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检查任务明确后,应结合本办自身的力量和人员特点、选择适当的检查人员,组成精干、高效的检查组。根据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和工作量的特点,每个检查组一般不应少于6人。
  第十三条 检查实施前,应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查前培训的内容一般包括检查动员,介绍检查的目的、意义、要求、重点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介绍被查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行业特点等。
  第十四条 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若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五条 在依法实施检查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凡其他部门的检查结果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同时,检查组内部也要形成检查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作交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第十六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10日内,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附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交审理组、处理组审核。
  第十八条本办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延长到60日内。财政检查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重点总结检查中的经验和方法、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为今后的检查工作借鉴。在总结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各种检查报表的汇总和分析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和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拟写案例与分析专报。对检查中了解和掌握的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调研分析。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本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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