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管发[2000]60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12-26
实施时间: 2000-12-26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所属区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并按照现行财务、税收规定做好2000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2.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可从1998年度起计提住房公积金,每年计提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3.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励等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042号)规定执行。
  4.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区县联社按照京国税所[2000]010号《通知》和京国税所[2000]084号《通知》规定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其提取的管理费用途按照京国税二[1999]199号《通知》规定执行。
  5.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可依照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有关会计科目和账户调整的具体意见,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使用统一式样金融业 粤地税发[2009] 2009/7/13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云财税[2006]62 2006/7/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农村信用社省地级管理机构 粤国税函[2004] 2004/4/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 大地税发[2005] 2005/10/2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 川国税函[2000] 2000/1/1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 渝国税发[2004] 2004/3/1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 渝地税发[2004] 2003/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银监发[2004] 2004/12/2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浙国税所[2001] 2001/11/23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编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 湘注协[2010]6号 20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