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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管发[2000]60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12-26
实施时间: 2000-12-26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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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所属区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并按照现行财务、税收规定做好2000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2.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可从1998年度起计提住房公积金,每年计提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3.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励等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042号)规定执行。
  4.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区县联社按照京国税所[2000]010号《通知》和京国税所[2000]084号《通知》规定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其提取的管理费用途按照京国税二[1999]199号《通知》规定执行。
  5.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可依照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有关会计科目和账户调整的具体意见,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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