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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所[2000]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3
实施时间: 2000-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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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区县联社允许计提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管理费应控制在被提取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以内。
  二、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审核管理、开支范围等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规定执行。
  三、农村信用社1999年度管理费提取方法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银管发[1999]632号《通知》规定执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区县联社管理费提取使用情况(含管理费提取统计表)书面上报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
  2000年1月3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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