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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9]48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282
评论人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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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现就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2009年度是执行新税法的第二年,做好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认真总结前阶段新税法贯彻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全面提升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省局要求:各市州局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相关工作布置,3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工作,5月底前指导企业完成汇缴申报和汇总,8月底前完成行业会审和重点评估分析等工作,9月份开始省局组织抽查和讲评。
  二、抓好汇算清缴软件申报的推广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大推广力度
  按照总局推进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的意见并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国税系统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全面推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申报。该软件的推行,减轻了基层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前台录入的压力和工作量,明显提高了我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的质量,深受基层和纳税人欢迎,并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在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上的重点表扬。但由于部分国税机关宣传、理解不到位等原因,仍有少数电子申报用户没有按照规定方式进行填报,导致采集口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汇缴数据质量。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提高对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推广应用重要意义的认识,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请各地严格执行湘国税函[2009]67号文件,凡原电子申报用户一律使用省局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填列后再导入申报,或者直接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软件申报。
  (二)适用对象及申报方式
  全省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软件由企业登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hntax.gov.cn),自行安装。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使用该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数据打包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直接读入征管系统),原使用电子申报户使用该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后,依然可以采用远程电子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
  (三)业务辅导和培训
  业务辅导和培训由各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组织,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各地所得税管理部门要上门培训和辅导,对应该参加汇缴企业的培训面要达到100%。培训主要利用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学校分期进行,软件由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包括电话、远程或上门服务。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该软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包括:(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数据;(2)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3)企业年度会计报表;(4)备案事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采用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必须将软件生成的数据打印成纸质报表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3、采用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填列当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必须与CITAS系统中的数据一致,否则税务机关前台将无法录入或读入数据,系统将提示错误。
  三、抓好年度纳税申报的事前辅导工作
  (一)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转变观念,树立优化服务理念,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分别开展事前辅导,师资由各市州局所得税科(处)统一安排,资料由省局统一配发或按照成本价购买。
  各地还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汇算清缴宣传,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触摸屏、短信平台等各种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新税法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各地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年度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疑难以及软件操作等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利用辅导资料,重点讲解常见问题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展年度纳税申报,辅导广大税务干部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省局去年编印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作为辅导资料可以继续使用,同时又组织人员编辑了2009年以来的所有新政策、新规定,供纳税人学校培训使用。另外省局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见附件),供各地在重点辅导时讲解使用。
  (三)把握特点,提高宣传培训的针对性
  各基层局应积极避免宣传培训追求形式,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点,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好等问题。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开展宣传培训。特别是对新办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企业、往年被评估和稽查企业,要进行个性化辅导。
  四、抓好年度纳税申报事中审核工作
  (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在200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实行总分机构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有关规定。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及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涉税审批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等,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B类)和A类申请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三)严格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下列全部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是否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2、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3、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需同时报送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最新鉴证报告书。
  4、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盈利组织、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企业等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
  5、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四)资产报损时限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各地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至日为年度终了后第45日,过期原则上将不再受理。各地应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纳税人原因。
  五、抓好年度纳税申报事后会审工作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抓好年报会审和重点企业和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继续推进年报会审工作制度
  2008年度汇算清缴年报会审中,各地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成绩,其中部分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全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会议上进行了推介。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年报会审工作制度,积极营造企业所得税年报会审和重点评估的比、学、赶、超工作氛围。
  (二)继续推进“点、线、面”工作方法
  按照“抓点、牵线、控面”的工作思路,各地要像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一样组织业务骨干对重点企业和行业开展年报会审和纳税评估。“抓点”就是要求各市州局所得税部门直接深度评估的户数不少于5户;“牵线”就是通过抓点,找出问题特征和普遍问题,举一反三,以点牵线。每个市州局选择一个行业作为本地分析评估的重点,对该行业进行重点整治;“控面”就是汇算清缴后,省局及时发布企业所得税年报审核中的常见问题索引,各县市区局进行逐户审核、对比、调整,达到全面规范的目的。
  (三)继续抓好汇缴工作讲评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开展对该项工作的讲评,通过认真研究汇算清缴数据,找准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省局2010年将继续利用汇算清缴数据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重点为六率。即:企业培训率、软件申报率、税收负担率、零申报率、差错率和会审调整率等指标。同时将对各市州局所得税汇算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讲评,达到整体推动、逐步提高的目的。
  六、做好清缴数据汇总和总结报送工作
  (一)报送内容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形成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后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尤其应总结汇算清缴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措施、制度等,省局将选择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以指导汇算清缴工作更好的开展。
  (二)报送时间要求
  各市州局的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10年6月20日前报省局。报送路径:省局35号服务器/各地上传/所得税处/2009年度汇缴资料报送。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来自网络,不确定是否是正文所指的附件)
  1.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2.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允许税前列支。
  3.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7.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标准是多少?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政策:(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0.企业间支付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12.企业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哪些需要审批扣除?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长国税函[2009]178号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2、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凡企业(银行、信用社等)年度申报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直接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279号)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了规定: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局确定。但汇总纳税非法人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不论税前扣除金额大小,一律先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其资产损失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省内总机构汇总。汇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内总机构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内总机构报其所在地的市州局审批。
  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以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来确定审批权限。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局确定审批权限。
  13.无形资产如何摊销?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4.哪些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1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达到的标准和指标。各级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指标,必须进行重点复核,凡达不到条件的,一律取消其2009年度税收优惠政策。
  1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如何加计扣除职工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17.金融、证券、期货、保险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执行以下政策:①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②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④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证券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证券公司依法缴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税前扣除。
  (3)期货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期货公司依法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依法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允许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18.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的12%。
  20.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1.房地产开发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哪两个问题?
  (1)凡2008年核定征收企业,在查实收入后,一律按定率征收方式征收,还没有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一律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2)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改为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执行。
  为了简化处理,在不区分未完工产品和完工产品的情况下,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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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obocao   2010年2月1日
re:qdcicpa
附件已经加上去了,是从http://www.chinansr.net/Index.asp找的,不确定是否是正文所指附件。
qdcicpa   2010年1月31日
附件有不,关键还要附件
视野网友   2010年1月18日
可否将附件补充
qiaobocao   2010年1月12日
re:200909
抱歉,暂时找不到
200909   2010年1月12日
附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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