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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9]8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333
评论人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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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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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zjjnzwlh   2011年3月21日
2010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的怎么办?全额征税吗?
newlaw   2009年9月18日 +25金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上述规定在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补充如下“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现在税务局有2派说法;一是认为87号文为151号文的补充,所以要求对“该笔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依151号文精神,先经国务院批准;另一种看法是87号文本身就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期限下,符合3条件的专项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等于放宽了151号文的解释,所以87号文件里根本没提到151号文。请大家发表看法
tiger_qq   2009年8月22日
我单位收到市级财政的专项发展基金.不用偿还的,有文件,有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如何单独核算,发生文件规定相关专项支出时,借资本公积金吗?
yiye   2009年7月31日
退税的收入怎么处理啊?
阿古潘   2009年7月27日
我检查的一个企业就取得了这样的收入,但企业没有专门管理和核算,你根本分不清哪些资产是用这些收入取得的。
pengyiying   2009年7月13日
那是否2008年度汇算已调增的补贴收入,可以重新申报调减
pengyiying   2009年7月13日
那是不是2008年的补贴收入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是否可以调减呢
车其   2009年7月12日
又有一部分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了哈 
ahuah   2009年7月10日
把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费用折旧都可以扣除还不是一回事。
bj李飞刀   2009年7月9日
估计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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