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9]4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4-17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6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1>>》(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hanghua   2009年4月30日
证券放开了,保险放开了,但占企业总数95%以上的其他企业什么时候才能扣除准备,是不是财政部、总局根据就不会对普通企业放开。原来还有一个2003-45号中的实质性损失或损害,但新文件已经没有了,既然现在有了证券和保险的放开,是不是后续会对普通企业放开计提,等待......
相关法规  
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 国税函[2007]88 2007/1/1
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 保监产险[2012] 2012/5/30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2]46 2012/5/1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 内财金[2012]47 2012/5/3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 财税[2017]22号 2016/1/1
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8/10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1/1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保监发[2005]10 2005/1/15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 京财金融[2012] 201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