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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4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7
实施时间: 2008-4-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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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弥补。对可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今年月(季)度预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其他预缴方式(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具体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请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发生企业税款滞后缴纳的现象。
  二、关于汇总纳税问题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所列,不适用该办法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目前暂按原税法的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进行月(季)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各栏数据填写方法为纳税人实际发生金额乘以就地预缴比例,预缴比例为零的纳税人应将其实际发生金额逐栏填写后作为附报资料。
  (二)对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3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暂按据实预缴方式将其实际发生金额逐栏填写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附报资料(相关申报表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
  三、关于优惠政策问题
  (一)对按新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在总局减免税办法和相关文件下发前,因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2008年1季度应暂按现行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待符合条件进行减免税审批或备案后按规定抵退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停止执行。此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按该通知规定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年限暂不做调整。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执行,其中,2008年度新办企业在2008年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关于核定征收问题
  (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实际执行的应税所得率,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最高标准的,一律不再进行调整;超过总局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最高标准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改按规定的行业最高标准执行。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必须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做200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且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需按规定重新进行征收方式鉴定。
  五、关于电子申报问题
  对使用互联网纳税申报软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软件设计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使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允许使用纸质申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国税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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