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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4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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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居民企业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预算管理,暂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财预[2008]147号)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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