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3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7
实施时间: 2008-3-27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别明确了全省地级城市和县(市)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2),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统一确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区间内并根据地域间发展差异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和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应在省规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选定适当标准执行;其他地方执行的应税所得率不能低于省规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低限标准。
  二、房地产行业在《办法》中没有规定新的应税所得率,在总局未明确具体标准之前,我省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暂按以下应税所得率执行: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500元及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10%,2500元以上至3500元以内的,应税所得率为15%,3500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20%.
  三、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3.3%附征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它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按照省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四、各地应当采用《办法》规定的合理方法,认真核定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并根据每户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水平,逐一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不得随意估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不分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都采用一个应税所得率,以保证政策公平,税负合理,促进企业遵从税法,健全账簿,正确核算,诚信纳税。
  五、要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检查和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合理。如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或者核定情况不符合纳税人实际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和方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共同做好本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地区要在省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区间内,共同确定本地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共同研究制定核定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对同行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经济效益基本相同的纳税人,要共同商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以使两局征管的同类企业所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税所得率都达到基本一致,贴近实际。要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情况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切实不断提高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
  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和核定征收办法应分别报送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24
实施时间:2014-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 黔地税发[2006] 2006/4/29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市本级企业所得税核定和预缴 湖地税政[2004] 2005/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 云国税函[2003] 2003/7/3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 2006/12/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 粤国税函[2004] 2004/11/27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苏财税[2005]63 0001/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冀国税函[2002] 2002/11/2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国税发[2006] 2006/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0] 2010/4/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赫克力士化工[江门]有限公司适用企 粤国税函[2006] 2006/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