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9]7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0-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6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营销员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办函[2009]239号)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3]248号)关于“在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和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从二00九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当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09]13号)的规定执行。
  三、2003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对非雇员未征收的营业税不再追缴。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8] 1988/12/31
关于执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监发[2008]83 2008/10/6
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银保监发[2019] 2019/6/28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类保险公司 浙地税发[2002] 2002/11/19
关于保险公司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3 1999/8/5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 2021/12/3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保监局关于营改增 2016/5/1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财债字[1999]8号 1999/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 赣国税函[2007] 2006/1/1
关于征求对《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意见的 保监厅函[2007] 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