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9]7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0-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4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营销员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办函[2009]239号)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3]248号)关于“在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和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从二00九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当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09]13号)的规定执行。
  三、2003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对非雇员未征收的营业税不再追缴。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 保监发[2009]11 2009/10/13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08/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保险公司纳税期限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0] 2000/8/16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4]26 2014/6/1
对《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8/30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 保监机构[2008] 2008/4/2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 财会[2017]20号 2017/6/22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 财税[2000]59号 2000/8/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人寿保险分公司税收征 大地税函[2002] 2003/1/1
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