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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税[2009]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8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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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四川省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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