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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金管理内部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计[2001]2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9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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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两权监督的作用,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资金管理内部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资金管理内部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更好的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健全我局资金管理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严格执行会计法,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特制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资金管理的内部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遵循的行为规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都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市区两级内部审计职能由计会部门负责,内设审计岗位。市局负责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及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区县局负责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完成与配合市局下达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本着对本级单位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实施审计工作。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熟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内容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含各种手续费提取、支出、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根据市局有关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审计机构对单位领导的离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审计项目外,内部审计机构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构工作,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通报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市局内部审计机构在年初根据当年工作要求和需要制定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报市局党组审批后,下发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根据市局整体工作计划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审计工作重点,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和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局计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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