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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湘监[2009]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2-16
实施时间: 2009-2-1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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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湖南分所、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湖南分所、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湖南分所、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全面提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券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实施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券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专员办)经财政部授权,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实施行政监督。财政部授权湖南专员办负责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包括: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3.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
  4.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5.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
  6.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7.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8.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9.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10.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11.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
  12.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湖南省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湖南专员办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湖南专员办应加强与湖南省财政厅、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湖南证监局、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及外地专员办沟通、协作和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五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履行业务报备工作。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每年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开展业务报备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完成业务报备工作。业务报备的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二)业务承接情况;
  (三)审计执行情况;
  (四)有关审计报告。
  第六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备工作。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时,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湖南专员办报送有关情况。
  第七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进行年终总结工作。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全年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湖南专员办,总结的内容包括审计执业理念、业务承接状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分所管理模式、审计准则执行、人员素质等,也可对行政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湖南专员办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四)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五)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七)收费异常的;
  (八)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九)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三)有必要进行回访检查的;
  (十四)对分所管理不严的;
  (十五)湖南专员办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湖南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日常监督,以走访、约谈、座谈会、调查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湖南专员办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但不够行政处罚的,以约谈批评、下发监管关注函、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 湖南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湖南专员办对综合评价较差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湖南专员办负责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
  (一)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三)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问题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四条 湖南专员办每三年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轮查,并每年有针对性的选取两户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 湖南专员办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将有关资料调到机关及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十六条 湖南专员办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及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湖南专员办发现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异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可请当地专员办协助调查或检查,也可报财政部备案后,直接开展异地检查。
  第十八条 湖南专员办在开展检查过程中,须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必须接受湖南专员办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湖南专员办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湖南专员办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用品,安排固定的检查联系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接受财政部驻其他省专员办或其他行政监管机关的检查时,应该及时向湖南专员办通报检查情况、检查动态和检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分所均由湖南专员办负责监督的,由湖南专员办负责检查结果的汇总并研究处理处罚意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由湖南专员办负责监督的,湖南专员办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负责总所监督工作的专员办,由负责总所监督工作的专员办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对湖南专员办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湖南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如处理处罚决定中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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