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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8]12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7
实施时间: 2008-5-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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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276号)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的具体操作,仍按市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指引和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准确性,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顺利开具和准确投递。
  三、发生纳税人没有收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情况的,各单位除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补开完税证明外,还要重新核对登记资料,避免再次发生《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无法送达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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