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8]27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4
实施时间: 2008-5-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个税证明”)的精神,更好地满足我省各类纳税人在售付汇、出国(留学)、银行信贷等方面的实际和现实需要,推动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各地要高度重视门前开具个税证明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省局集中开具后存在的错漏、遗失等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现将门前开具个税证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门前个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一)在每年度省局统一开具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或年度内某时段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个税证明;统一开具之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具个税证明。
  (二)在每年度省局统一开具之后,若存在错漏、遗失或邮寄未达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个税证明。
  二、门前个税证明的使用和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省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8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个税证明的领发、填用、作废、损失等环节的管理,同时要做好门前开具个税证明的审核和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函[2010] 2011/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 赣地税函[2009] 2009/8/1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2/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 沪国税流[2005] 2005/6/1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 2013/5/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 2013/7/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 京地税个[2009] 2009/10/2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豫地税函[2009] 2009/3/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3/4/2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 内国税外字[200 20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