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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6]8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6
实施时间: 2006-4-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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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精神,省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个税证明》),现将《个税证明》的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税证明》式样
  《个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分为两种:省局统一开具的汇总《个税证明》(见附件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依申请门前开具的临时《个税证明》(见附件1)。
  二、关于《个税证明》的开具方式
  (一)集中开具。省局依托 “大集中”系统,对采取扣缴方式且扣缴义务人已实现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用集中开具、邮寄送达汇总《个税证明》的方式。
  (二)门前开具。对纳税人要求取得临时《个税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申请采用以计算机打印为主,手工开票为辅的方式门前开具。
  三、《个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汇总《个税证明》由省局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统一开具,包括纳税人该年度(税款所属期)采取明细申报方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在统一开具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或年度内某时段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临时《个税证明》;统一开具之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具《个税证明》。
  遗失《个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申请门前补开临时《个税证明》。
  四、关于门前开具临时《个税证明》的申请程序
  在省局统一开具之外,纳税人需要取得临时《个税证明》的,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填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提出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及明细报告表》、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使用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介质替代上述几项相关资料复印件。
  由于扣缴义务人录入错误或其他原因使纳税人收到的《个税证明》内容有误,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 填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介质,由税务征收前台补录修改后重新开具,同时收回有误的《个税证明》。
  五、关于《个税证明》的使用及管理
  (一)《个税证明》是新增的一种不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二)《个税证明》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能用于收取税款等各种款项。
  由于《个税证明》不是收款凭证,所以不作为纳税人办理退库的依据,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仍维持目前做法。
  纳税人遗失《个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申请重复开具,并须在凭证上加盖“补制”章戳。
  (三)在《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中增加“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项目(报表参数及表式另行下发)。
  (四)汇总《个税证明》由省局负责印制、管理。临时《个税证明》由省局负责印制、发放,各市局按上报的计划量向省局领用。
  六、此前有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及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临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汇总)
     3.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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