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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9]12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7
实施时间: 2009-4-2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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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对注税行业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0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6月30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2009年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8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资格、执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会费缴纳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2.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 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 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 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交接清单。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本次年检采取事务所自查、各省辖市局税务机关组织检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
  4月20日至4月30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进行自检,事务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查结束后,事务所应将年检要求报送的材料于4月30日前报至当地省辖市国税局。
  (二)全面检查阶段
  5月4日至6月30日,各省辖市国税局对本辖区内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核,于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时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牵头,组织对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并将年检结果向全省公告。
  (三)汇总阶段
  7月1日至7月10日,各省辖市国税局要对本辖区年检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时间将年检报告和《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八、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开展年检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省辖市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并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年检工作,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省辖市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进行检查,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省辖市税务机关要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要求搞好自查工作,提高自查工作质量。
  (四)年检期间,暂不办理注册税务师转所、转籍、备案等手续。
  (五)年检材料附件1-附件4除报送纸质外还应报送电子文档。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5.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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