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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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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注册税务师年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6月8日至8月10日;年检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检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 6月8日至6月24日为各所自检自查和上报年检电子文档阶段;
  2、6月25日至8月10日为各所上报年检书面材料和管理中心与协会审核年检材料阶段;
  3、8月13日至9月30日为实地检查阶段;
  二、年检对象
  年检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在册的事务所(包括分所)和执业(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事务所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和遵循业务规程、执业准则以及遵守协会章程等方面的情况。
  (一)、事务所年检项目
  1、执业质量
  (1)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填写是否完全;
  (2)是否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复核是否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5)鉴证报告是否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是否流于形式;
  (6)鉴证报告是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7)有无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9)有无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2、执业资格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有无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务所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是否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3、其他方面
  (1) 有无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有无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有无偷税行为;
  (4)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5)是否按规定时间、要求填报行业报表;
  .(6)有无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7)有无故意隐瞒事务所收入少交或长期拖延应该缴纳的会费;
  (8)是否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金;
  (9)《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中要求的其他项目。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
  1.有无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有无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有无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有无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
  5.有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6.是否有不良执业记录;
  7.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
  8.是否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记录。
  9.有无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10.是否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
  11.是否按时交纳会费。
  12.是否完成远程继续教育学习。
  1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中要求的其他项目。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一)(含电子版,6月24前报电子邮箱);
  2.《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年检人员情况表》(附件二)(含电子版,6月24前报电子邮箱);
  3. 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会员年检登记表(附件三);
  5. 远程继续教育学习成绩单;
  (二)执业(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1.《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一);
  2. 注册税务师资格(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会员证原件与复印件;
  4. 会员年检登记表(附件三)。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
  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进行自检,如实填写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申报材料,事务所负责人应对申报材料内容予以审查、签署意见并签字,事务所加盖公章;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年检要求报送的材料(包括年检登记表、执业证和会员证及有关电子版材料等)分别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持注册税务师相关证件直接到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进行年检。
  (二)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审验和实地抽查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并依据有关文件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对部分事务所联合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由市国、地税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
  实地抽查重点对象为平时管理和执业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事务所,以及近两年随意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报表、报表数字不真实、不准确、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事务所。
  (三)年检结果的使用
  对年检中未发现问题的给予通过,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在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证(资格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对年检中发现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存在年检所列项目问题的,依据有关文件分别作出:年检不予通过,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事务所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或问题较严重的,不予执业备案,收回(注销)执业证;注册税务师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注册税务师问题较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年检结果以文件形式发送各级国、地税税务机关,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未按时年检和年检未通过的事务所,将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务师事务所公告名单中暂时予以取消。
  六、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检查。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检查,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自检、如实填写、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加强学习,提高年检工作水平。各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参加年检工作的人员学习本“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熟悉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确实掌握年检工作内容、程序、方法、要求。
  (三)突出重点,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逐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新所设立、注册税务师转所、转籍。
  年检应报送的表格,请在“北京注册税务师”网上下载。
  联系人:薛焱  韩旭
  联系电话:8882 5575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年检人员情况表
  3、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相关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doc    
2、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度年检人员情况表.xls    
3、会员年检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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