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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社[2008]1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9-1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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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一)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资格和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以集体协商的方式通过。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形成拟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中央驻豫企业及省属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其他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单位出具《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附件2);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在收到备案文本15日内出具《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的复函》(附件3),并告知备案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做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已经实行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当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规范运营,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备案。
  (四)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不得作为企业年金,不得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受理。
  (五)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附件1)。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6、有关部门下达的本单位工资计划(复印件)。
  7、国有企业年金方案须提供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一)企业年金方案有效备案后,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两部分。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可将账户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内。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合同文本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备案。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于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5),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在收到备案文本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不予确认函》(见附件6),并告知备案受托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用于在托管银行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档案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重复使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三)已经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当严格掌握有效期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到期日15个工作日之前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合同双方续签合同且内容没有发生变更的,需报送合同备案函和双方续签协议书或正式合同文本,合同备案函中应当注明企业年金计划名称、登记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名称、编号、续签日期和期限等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送合同备案函和新的正式合同。
  合同到期但未履行续签备案或变更备案程序的,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发出备案提示通知,仍不执行备案程序的,有关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依规进行处理。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单位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4);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3、企业年金计划登记表(见附件7)
  4、 ××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5、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还需提供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
  三、企业年金监管
  (一)省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年金政策,省和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并对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实施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年金方案是否依规备案,是否严格按照报备方案实施,年金方案是否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暂停时是否中止提取企业年金基金。
  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的监管,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执行和管理机构运作情况,查处不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借企业年金名义转投其他保险、超范围经营和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擅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等违规行为,监督和纠正不规范行为,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秩序,保护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年金委托人应当于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缴费、使用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未给应参保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出现亏损等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企业年金行为,原有个人帐户资金继续保留和运作。重新取得建立企业年金资格后,可以继续实行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当于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填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对不按规定向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备案材料及违反规定管理运营年金基金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暂停其在我省从事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建议取消其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的资格。取消企业年金经办资格的机构,不得再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已经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及业务应当转移至企业年金委托人另行选择的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报告。发生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当于季度结束15日内、年度结束45日内向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报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年度报表(见附件8)。报表包括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情况和受托人在我省受托管理的所有企业年金基金汇总情况,报表数据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三)企业每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审核表》等证明。
  四、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制度
  (一)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开展。要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以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单位,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内控及风险防范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风险控制和过错追究,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
  各地在推进企业年金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

  1.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3.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的复函
  4.关于××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5.关于××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6.关于××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不予确认函
  7.企业年金计划登记表
  8.企业年金管理情况表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1
  ××〔200×〕××号
  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有关规定,经过集体协商,拟在本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现将《××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呈上,请予备案。
  ××单位
  二○○×年×月×日

  附件2
  ××劳社厅(局)函〔200×〕××号

  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单位:
  你们报送的《××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收悉。经研究,该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望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年×月×日

  附件3
  ××劳社厅(局)函〔200×〕××号
  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的复函
××单位: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报送的《××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有关材料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请你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齐全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此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年×月×日
  注:该通知书应当当场交给申请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交给申请人。
  附件4
××〔200×〕××号
  关于××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规定,××(申请受托人)拟作为××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行使受托人职责,并选定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
    现将××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呈上,请予备案。
  (申请受托人名称和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5
  ××劳社厅(局)函〔200×〕××号
 关于××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申请受托人):
  你们报送备案的××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收悉。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予以确认,登记号为××。望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按规定运作。
  此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年×月×日

    
  附件6
  ××劳社厅(局)函〔200×〕××号
  关于××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不予确认函
××(申请受托人):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报送备案的××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请你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齐全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此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年×月×日
  注:该通知书应当当场交给申请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交给申请人。
相关附件:
附件7企业年金计划登记表.doc    
附件8a-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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