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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09〕35号文件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函[2009]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4-9
实施时间: 2009-4-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792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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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随着我省企业年金有关政策的实施,企业年金有了较快发展。截止2008年底,全省已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179家,职工193,834人,企业年金净资产18.37亿元。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也出现了合同签订不规范、企业不按规定标准缴费、管理服务费收取混乱、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不及时且不按规定报备、年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报备。新建立的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2008]16号)要求,及时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省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移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后,应于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获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后方可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
  二、及时上报管理信息和管理报告。受托人、账管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需向省厅基金监督处上报的内容有:(一)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和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二)账管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和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财务会计报告,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和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年度结束后30日内,由受托人编制上报《企业年金综合统计报表》。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时间开展对照检查,认真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努力解决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近期,厅基金监督处将组织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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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1年5月14日
我是驻马店正阳县的,我是86年入伍90年退伍后分配到供销社工作【开车】,于94年10被我县公安局借用至今【开车】,无文字只是个口头表示,现在局长一换几任,我们的各种福利都没有,每月只有600元的工资,其他什么也没有,也很苦恼很无助,也反映多次都是无果而终,有法律他们不依,我们的后面的日子怎么过呀,法律在这是很苍白无力吗????求求你帮帮我吧, 仲裁在劳动部门总是压住不下,希望你们能重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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