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4]31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0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精神,为支持鼓励企业为全体雇员建立企业年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其缴纳额在本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未缴纳的,不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工资总额4%的比例补缴的年金,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京地税个[2010] 2010/1/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 2008/10/1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4] 2004/7/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操作指引 2014/9/3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鲁财文[2023]11 2023/10/2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中若干 沪劳保福[2008] 2008/1/3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发[2005] 2005/3/10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 豫劳社养老[200 2008/9/9
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监司便函[2 2015/1/29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 云劳社[2004]81 200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