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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10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2
实施时间: 2007-5-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评估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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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经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延续,汇算清缴检查是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围绕评估发现的疑点开展的税收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有利于发现和纠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整合征管力量,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促进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的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保障税收收入,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促进管理原则。应认真分析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建议,及时通报同级综合管理部门,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要大力进行宣传,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四)协调一致原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检查工作要与其它税种的评估、检查相结合,要与综合治税工作相结合,将汇算清缴评估、检查工作与其他工作统筹协调、相互配合。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的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中涉及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广告费递延扣除、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接受捐赠、债务重组等后续管理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及销售毛利率低于市局确定警戒线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列入当年评估、检查的重点。
  (二)实施汇缴检查工作时,对已列入稽查部门当年税务专项稽查计划范围的,各税源管理部门不再确定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对象;相关稽查部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将当年的税务专项检查计划告知同级税源管理部门。
  实施汇算清缴检查时,各级税源管理、稽查部门应加强沟通,避免交叉重复检查,对设置稽查部门的黄岛、崂山、城阳、保税区分局和五市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的范围,由上述分局和五市地税局自行确定。
  市内四区由市北分局实施汇缴检查的试点工作,汇缴检查的范围按上述原则办理。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局税收管理二处会同征管处、法规处、稽查局、市北分局进行研究。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处理及评估工作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以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业务规程(试行)》(青地税发〔2004〕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应充分利用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资料,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主要采取“案头工作”方式进行。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可纳入市局确定的各基层局年度纳税评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协调同级征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
  (一)税源管理部门的汇算清缴检查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是指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为基础,对纳税人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的税收检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的对象,是在评估分析或税务约谈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或审核账目凭证的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的实施、审理和处理。
  (1)实施汇算清缴检查前应当按规定向纳税人发出书面检查通知,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2)汇算清缴检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3)汇算清缴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手段。
  (4)汇算清缴检查审理工作,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可以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部门专门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人员会审。
  (5)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汇算清缴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据《征管法》有关条款和程序处理;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且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6)汇算清缴检查工作的程序、方法、调查举证等未尽事宜参照总局及市局相关稽查工作规程执行。
  (二)稽查部门的汇算清缴检查
  在实施所得税汇缴检查过程中,各级稽查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检查范围,按照现行稽查工作规程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检查。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的时限和要求
  1、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应于法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每年的11月底前结束,对涉及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结束。
  2、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全年纳入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的户数,每个管理员平均每月评估不少于2户,每个检查组平均每月检查不少于1户。具体的汇缴评估、检查人员安排,各分局、各市地税局根据自身管理特点可以指定专人负责,也可以打破科、所管理范围界限,实行交叉评估、检查。市局将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的情况列入对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目标责任制考核。
  3、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文书的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和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4、对需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各税源管理部门应单独填写《税务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资料一起移送,并建立移交清册。税务稽查部门要在案件查结后,向税源管理管理部门反馈,具体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75号)的规定执行。
  5、要作好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资料整理工作,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以及评估、检查中相关的执法文书,并按评估、检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归档。
  七、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大力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对贯彻总局依法治税工作指导思想,严格依法行政、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要意义。各基层局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分管领导、牵头责任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真正将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的工作效果体现到组织收入上,体现到依法行政上,体现到强化税收管理上;要搞好稽查部门与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形成税收稽查与税收征管工作的相互补充、共同提高。
  (二)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评估、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综合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汇算清缴检查前,要根据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组织针对性的培训,使其掌握汇算清缴评估、检查的程序、方法和相关的所得税业务知识。
  (三)各级稽查部门要结合全年税收稽查工作重点,按照汇缴检查中稽查部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企业的汇缴检查工作。
  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总结
  各基层局应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前、次年2月底前,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的阶段工作和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在纳税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局税收管理二处。市稽查局要将税收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中查处的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局税收管理二处。
  九、本指导意见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所属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收管理科(处);稽查部门是指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及各区(市)地税局(分局)所属的稽查部门。
  十、黄岛、崂山、城阳、保税区分局和五市地税局按本指导意见执行;市北分局试点工作应在市局指导下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并加强与市局相关处室和市稽查局的工作联系;市内四区的征收局、市南分局、四方分局、李沧分局应按本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缴评估工作,对纳税人税收检查仍按市局原规定执行。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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