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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际税务司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补充函
发文文号: 际便函[2005]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3-22
实施时间: 2005-3-2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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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函告如下:
  一、2005版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和汇缴系统以及升级说明已挂在总局FTP网和通审公司网站(),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
  各地税务机关要详细阅读软件升级说明,抓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汇缴系统升级前必须严格按照升级说明进行数据备份,并落实数据库维护密码(即重构密码),使用密码由专人掌握,防止数据丢失和泄密,保证汇缴数据的安全。
  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保证机关代码的准确性,“机构名称”中必须录入本机构的全称。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努力提高电子申报率,但必须坚持企业自愿购买申报软件的原则。2005版申报系统为全新安装版本,但已购买2004年以前版本(包括2004版)的企业仍可继续使用旧版软件的授权码。
  对于不实行电子申报仍实行纸质申报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必须使用汇缴系统的“新建申报企业”功能(该功能仅适用于这种情况),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所有申报数据录入到汇缴系统中。
  对于在申报系统和汇缴系统升级前已受理企业电子申报的,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应采取补录的方式补充完善企业外资区域、税率情况等信息,以确保汇缴系统中所有企业基本信息的准确、完整。
  五、对处于筹建期的企业和属于非正常户的企业,以及不在当地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分支机构,基层税务机关应通过汇缴系统的“新建未申报企业”功能,录入企业的基本信息。
  通过“初始化年度数据”生成的上述企业,基层税务机关也必须修改企业基本信息,补充完善该类企业的外资区域、税率等信息。
  为保证汇缴数据的可比性,对在2004年度内注销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也必须相应修订2003年度汇缴数据,通过修改企业基本信息,补充完善该类企业的外资区域、税率情况等信息。
  六、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日常征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企业基本信息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有关指标填报口径如下:
  (一)“经济行业”: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中的主营项目填列。
  (二)“外资区域”:当企业存在多个外国投资方时,“外资区域”信息只选择占投资比例最大的外国投资方的国别。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对于A类同时包含B类申报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的选项只针对A类报表,B类报表的适用税率和实际征收率直接在报表中录入。
  七、鉴于2005版汇缴系统在读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时,对以前年度的经济行业、外资区域等企业基本信息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各地在逐级上报2004年度汇缴数据时,应连同2000年至2003年度汇缴数据一并上报,以便同步更新上级税务机关往年汇缴数据。
  八、对于综合征管软件中与汇缴系统中的企业税务登记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存在差异的,连续两年以上处于非正常状态或零申报的异常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进行说明。
  在汇缴数据统计指标对比分析中涉及往年统计指标的,应以新系统重新生成的指标为准。往年统计指标与原指标差异较大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进行说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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