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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注协[2023]1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5-11
实施时间: 2023-5-1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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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11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会将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2022年12月31日前我省在册的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检查。
  (二)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2022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
  2.2022年成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
  3.70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4.2022年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
  5.2022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一)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职业胜任能力及执业行为是否良好;
  (三)是否履行会员义务;
  (四)是否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五)注册会计师是否缴纳社保。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事务所自查(5月11日-5月20日)。年检申报前,事务所按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已离职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已去世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存在上述情况的注册会计师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省注协予以注销。
  (二)年检申报(5月20日至6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及协会代管人员进行年检申报。
  (三)年检公告。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结果将在省注协网站进行公告。
  四、年检方式
  (一)2023年注册会计师年检实行网上年检
  1.注册会计师可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或微信小程序提交年检申请。具体操作详见注师年检功能说明2023(附件1)、事务所年检功能说明2023(附件2)。
  2.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微信小程序,该方式仅供注册会计师登录。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扫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微信服务号二维码找回登录密码。

  (二)年检上传材料
  1.社保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参保证明原件或退休人员退休证明;
  2.完税证明材料:退休人员及注册会计师社保未在事务所缴纳的,事务所需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将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所在事务所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截图。
  3.其他材料: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情况统计表(附件3)。
  年检提请的数据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2022年12月31日为准。2023年办理转所、转会的注册会计师,在原事务所年检,也在原事务所公告。
  协会代管人员上传材料同上直接提交。
  五、相关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对所提供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明为虚假材料时,省注协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公开披露其行为;
  2.记入诚信档案;
  3.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的所有注册会计师在次年任职资格检查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事务所应严格按年检时间要求,登录年检系统并上传年检材料。
  (三)如存在以下情况,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报送相关材料:
  1.事务所对撤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供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如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应向我会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及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
  2.已故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供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
  (四)为强化注师年检工作的社会监督,增加公信力,省注协设立年检工作举报电话及邮箱。
  举报电话:0431-80549675        邮箱:226498327@qq.com
  附件1:年检功能说明2023 - 注师
  附件2:年检功能说明2023 - 事务所
  附件3: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情况统计表
  附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年检功能说明2023 - 注师.pdf    
附件2:年检功能说明2023 - 事务所.pdf    
附件3: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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