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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注协[2013]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8
实施时间: 2013-1-8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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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详见附件1)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于即日起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2013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并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控管理、业务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事务所综合评价及行业信息系统更新工作挂钩。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省注协报送检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申报
  (一)注师自查
  1、注师应按照任职资格检查的要求认真填列《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2、事务所根据注师的情况填写《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由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事务所公章。
  (二)审核信息
  事务所登陆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选择“注册管理”栏目中“注师管理”项目,认真核对本所每名注师的信息,如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及时补录和修改。因数据导库原因造成主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全科合格证号码、批准文件及批准日期等不准确无法补录和修改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修改申请。
  (三)申报数据
  事务所审核注师数据后,选择“注册管理”栏目中“任职资格检查”项目下的“待提请人员”,按照所内注师情况分别选择“提请年检”、“提请撤销”、“提请转非”、“提请转所”后上报。
  二、现场审核
  (一)审核的主要内容
  注师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并考试考核合格;是否执行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是否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审核需提交材料
  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基本情况表;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基本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事务所统一参加社保,需提供人保部门出具的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统一缴纳社保费用凭据、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注师个人缴纳社保,由事务所报销的,需提供相关报销单据的复印件;事务所支付员工薪酬中,包含注师社保费用,注师自主选择是否缴纳保险,需提供注师本人的确认书及薪酬中包含社保费用的金额;注师进所前因原工作单位欠缴或继续由原单位缴纳等其他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7、注师近2个月工资清单、2012年度考勤记录;
  8、事务所业务清单备案表;
  9、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10、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出具的本事务所2012年度注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及本所注师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注师的承诺函;
  11、2013年度本所开展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及特殊事项说明,即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和已死亡的注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三、检查步骤
  (一)各事务所应于2013年1月15日前组织本所注师学习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检查附表。
  (二)事务所审查注师个人提交的《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基本情况表》,经董事会讨论后,由主任会计师签署意见。事务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检查材料一并报送省注协。
  (三)省注协对事务所报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
  (四)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五)省注协审查完毕,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确认通过检查;为证书有效内页已使用完毕人员制作新证;在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检查专用章。
  (六)在省内主要报刊及协会网站上公布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事务所和注师应当对其提交检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需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邮箱:chenlvdi@;或QQ传输文件均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二)注师因病不能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师签名栏,应签署被委托人本人姓名及注师编号。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有关材料:
  1、已与原事务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未通过检查、暂缓通过检查及未按规定参加2013年度检查的注师,自第一批通过检查名单公告发布后,不得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应当暂停执业。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须待通过检查的公告发布后才能继续执业。
  (五)检查时间安排:
  1月17-18日吉林地区事务所;
  1月21-25日长春地区事务所;
  1月28日省外在我省设立的分所;
  1月29日辽源、松原、白山地区事务所;
  1月30日通化、四平地区事务所;
  1月31日白城、延边地区事务所。
  (六)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联系人:陈宏伟 陈绿地
  电话:0431-88591825 88591826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3.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4.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长春地区事务所参加注师任职资格检查时间表。
  二O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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