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22]2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11-30
实施时间: 2022-11-30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5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承诺制度》业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注协的单位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省注协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系统建设、政策解释,以及全省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指导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基本信息、守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六条 单位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单位会员基本信息:成立时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规模(注册资本、人数)、人员状况以及相关变更情况等。
  (二)单位会员守信信息: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积极参加各级注协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希望工程等;无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省注协认为需记录的其他情形。
  (三)单位会员提示信息:在任职资格检查、注册申报、业务报备、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中提供虚假材料;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因执业行为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因执业行为导致的涉诉事项;接受省注协谈话提醒情况;未保持设立条件;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省注协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单位会员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行业惩戒、刑事、行政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省注协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历、职称、执业经历及股东(合伙人)任职情况等。
  (二)个人会员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各级注协的兼任情况;积极参加各级注协组织的活动;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希望工程等;无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省注协认为需记录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会员提示信息包括:在任职资格检查、注册申报及其他申报资料中提供虚假材料;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因执业行为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因执业行为导致的涉诉事项;接受省注协谈话提醒;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省注协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会员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行业惩戒、刑事、行政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省注协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收集:
  (一)会员自行申报:守信信息、提示信息及警示信息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可结合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进行,申报时附相关证明材料。省注协收到会员的申报材料,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
  (二)省注协在工作中采集:省注协在会员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等日常工作中收集到的与本办法相关的诚信信息,按年度集中汇总,处理处罚等监管类信息在实际发生或获取时及时汇总。市注协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到的与本办法相关的诚信信息,按年度集中向省注协提供,处理处罚等监管类信息在实际发生时及时提供。
  (三)向有关政府部门获取:省注协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互换机制,及时获取会员处理处罚信息。
  (四)社会公众提供:省注协接收社会公众针对会员的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核实相应证明材料后,作为诚信档案信息管理。
  第九条???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管理:
  (一)会员的守信信息,省注协通过官方网站每年度通报一次,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向有关部门主动提供;会员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不予上网通报。
  (二)会员的警示信息,省注协通过会员诚信档案系统提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向有关部门主动提供;会员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由警示信息转为系统永久保存,不再显示。
  (三)会员发现诚信档案有错误,可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注协对相关事项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省注协将可公开的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组合形成信用报告,由会员自行打印应用于相关事项,省注协原则上不再提供无不良记录证明。政府职能部门及司法部门因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省注协在收到正式公文后,可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会员诚信档案信息。
  (五)会员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电子信息永久保存。
  第十条 省注协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三年内存在有3条或以上守信信息且没有提示和警示信息记录的会员,列入省注协评优评先、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等优先考虑对象,简化在协会办理事项审核流程和材料,在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中实施简易程序等。
  第十一条 省注协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上一年度存在警示信息,或严重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的会员,省注协在日常工作中采取强制面授培训、任职资格现场检查、列入执业质量检查选取对象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二条 因存在警示信息列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三年,三年内无新增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省注协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诚信档案信息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省注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加强会员诚信档案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会员诚信档案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省注协设专人负责管理会员诚信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档案信息。省注协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非法披露、利用会员诚信档案信息,侵犯个人、机构和省注协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行业职业道德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承诺适用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单位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信用承诺分为办理事项信用承诺和诚信自律信用承诺。
  第四条 办理事项信用承诺指会员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任职资格检查、转所、业务报备等事项时,在相关申请材料、说明等作出的承诺或者保证。
  第五条 诚信自律信用承诺由会员对自身诚信守法执业、自愿接受监督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在每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时一并提供。
  第六条 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开展业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依规开展的日常检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后,自愿接受失信约束和失信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结合行业特点对诚信执业作出承诺。
  第七条 省注协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省注协网站和任职资格检查系统提供行业下载使用。
  第八条 《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单位的,应经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对象为个人的应经本人手工签名。
  第九条 省注协将会员作出的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注协开展行业准入前诚信教育,每年组织新任合伙人和新批准注册会计师进行诚信警示教育并开展集中承诺活动,作出诚信执业承诺,弘扬行业诚信精神。
  第十一条 信用承诺应用:
  (一)守信激励。省、市注协在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对连续三年无违反承诺的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捷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会员,部分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省、市注协将强化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全面归集信用承诺信息并纳入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并根据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管理。
  (三)失信惩戒。对违反承诺内容的会员,将失信信息记录到会员诚信档案中,按《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管理。
  第十二条 省、市注协应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强化日常管理和过程监督,动态跟踪和定期抽查信用承诺事项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省、市注协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引导行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行业形成新发展格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承诺书(单位会员)
  2.信用承诺书(个人会员)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单位会员)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向有关管理部门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执业,或利用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名义出具报告。
  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坚持诚信原则,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始终做到客观和公正。
  五、自觉抵制客户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要求,坚决拒绝与客户通同作弊,坚决不出具虚假报告。
  六、坚决杜绝低价不正当竞争,不因收费高低影响执业程序,降低服务水平。
  七、依法开展业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依规开展的日常检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后,自愿接受失信约束和失信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个人会员)
  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向有关管理部门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要求,杜绝出现挂名执业行为。
  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坚持诚信原则,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始终做到客观和公正。
  五、自觉抵制客户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要求,坚决拒绝与客户通同作弊,坚决不出具虚假报告。
  六、依法开展业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依规开展的日常检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后,自愿接受失信约束和失信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docx    
附件2: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承诺制度.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鲁会协[2023]10 2023/11/15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网上公布行业诚信档案记录的通 闽注会协[2008] 2008/9/12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 晋会协[2011]58 2011/7/25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 渝会协[2012]56 2012/6/27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 青工商信发[201 2016/3/25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 云会协[2011]90 2011/11/22
关于定期维护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信息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3] 2023/3/10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税协《税务师行业诚信档 川税协发[2022] 2022/7/4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报2023年度会员诚信档案信息 川注协[2024]1号 20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