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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11]5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7-25
实施时间: 2011-7-25
法规类型: CPA行业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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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现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在省注协登记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省注协负责本地区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资深会员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注协应当设专人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省注协、中注协表彰、奖励情况;
  2、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3、受到社会媒体或公众表扬的;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被协会书面批评和谈话提醒及告诫情况;
  2、未按时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
  3、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4、超越资质范围执业;
  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6、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
  8、风险基金少提未提、挪作他用的;
  9、其他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讨、责令赔礼道歉、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2、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中
  注协、省注协表彰、奖励情况;
  2、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被协会谈话提醒和告诫情况;
  2、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
  3、除超龄以外的原因而未通过年检;
  4、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5、挂名、兼职、跨所执业;
  6、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认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
  8、对诚信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不良行业记录:
  1、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2、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每年不能按规定完成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课时的或存在冒名顶替行为的情况;
  4、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会员诚信资料、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注协和省注协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五)其它途径。
  第九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由会员自行申报;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相关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见附表1),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省注协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协会收到会员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
  对会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后,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书面材料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作出行业自律惩戒,或对会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见附表2),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书面材料长期保存,信息系统中的当前记录期为5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制度。
  (一)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会员受到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个人会员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会员受到警告、行业内通
  报批评以及团体会员受到限期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非公示信息。
  会员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超过3次的,本年度的由非公示信息转入公示信息。
  (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会员诚信档案的非公示信息的,协会可以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档案用作其它用途。
  (四)协会对非公示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跨省转所的,其诚信档案书面材料由转出省份移交到转入省份保存。
  第十六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表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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