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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会协[2012]5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2-6-27
实施时间: 2012-6-27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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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分支机构: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于2006年11月制定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会协[2006]106号),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建立了会员诚信信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对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原有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工作需求,为更好地发挥会员诚信档案的作用,我会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第六条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提示信息记录:原办法为“未按时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现修订为“未按时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备等材料,上报的财务报表、业务报备等材料虚假或数据填报错误”。
  2、第六条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提示信息记录:原办法包括“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现删去该内容。
  3、第六条团体会员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原办法为“团体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讨、责令赔礼道歉、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现修订为
  “团体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训诫、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4、第七条个人会员诚信档案提示信息记录:原办法为“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现修改为,“未按时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备等材料,上报的财务报表、业务报备等材料虚假或数据填报错误”。
  5、第七条个人会员诚信档案提示信息记录:原办法包括“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现删去该内容。
  6、第七条个人会员不良行为记录:原办法为“个人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现修改为“个人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训诫、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7、第十四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制度,原办法为“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会员受到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个人会员被吊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现修改为:“会员的良好、不良行为记录,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
  8、第十四条原办法为“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会员受到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以及团体会员受到限期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非公示信息,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超过3次的,非公示信息转入公示信息。”现修改为:“会员一年内提示信息记录超过3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9、增加第十五条:“协会在出具团体会员诚信记录情况时,应列明会员在证明期间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提示信息等记录情况”。
  新修订的《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12年6月26日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我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6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市评协)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在市注协、市评协登记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市注协、市评协负责本地区当然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注协、市评协应当设专人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市注协、市评协、中注协、中评协表彰、奖励情况;
  2、团体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3、受到社会媒体或公众表扬的;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团体会员被协会谈话提醒的事项;
  2、未按时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备等材料,上报的财务报表、业务报备等材料虚假或数据填报错误;
  3、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4、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
  7、其他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训诫、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2、团体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中注协、中评协、市注协、市评协表彰、奖励情况;
  2、个人会员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个人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个人会员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2、未按时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备等材料,上报的财务报表、业务报备等材料虚假或数据填报错误;
  3、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4、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
  7、对诚信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不良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训诫、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2、个人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会员诚信资料、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注协、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五)其它途径。
  第九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由会员自行申报;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相关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协会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协会收到会员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会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后,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书面材料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作出行业自律惩戒,或对会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书面材料长期保存,信息系统中的当前记录期为5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制度。
  (一)会员的良好、不良行为记录,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不上网公示。
  会员一年内提示信息记录超过3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协会在出具团体会员诚信记录情况时,应列明会员在证明期间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提示信息等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跨省转所的,其诚信档案书面材料由转出省份移交到转入省份保存。
  第十七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八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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