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2-17
实施时间: 2022-2-1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延长退役士兵政策执行期限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财政局cqczszc@或重庆市税务局308468137@。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重庆市税务局023-67572809、023-67572673 (传真)。
  附件:1.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1
  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中规定的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文件,将包括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内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不变,并继续授权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上浮优惠限额标准。为落实中央授权事项,经市政府同意,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2019年,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明确我市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此次将我市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浮标准继续按顶格执行,以确保政策内容和优惠力度不变。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50%)。

  附件3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规〔20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扶贫办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17]26 2017/8/3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苏财税[2022]7号 2022/4/1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6号 201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22]13 2022/1/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3/1/1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 津财税政[2019] 2019/1/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 皖财税法[2023] 2023/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 内政办字[2019] 2019/7/11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湖南省财政厅公 2023/1/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 皖财税法[2022]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