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7]3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7-17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3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将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退役军人事 青财税字[2022] 2022/1/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淋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 吉财税[2019]22 2020/3/27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辽财税[2014]35 2014/7/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事 鄂地税发[2008] 2008/10/8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3/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2011年第一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减 豫地税函[2011] 2011/7/1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 2005/5/9
中共江西省委社会工作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 2024/8/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2/5/29
河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1074号提案的答 豫财办案[2024] 202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