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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22]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2-21
实施时间: 2022-2-2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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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4号)关于延长《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中规定的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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