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审[201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3
实施时间: 2019-4-3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5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简称《通知》,下同)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减免税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扣减税额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工作程序,加快政策落地。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2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 津财规[2023]2号 2023/1/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 皖财税法[2023] 2023/1/1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 黔财税[2019]15 2019/1/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 浙财税政[2023] 2023/1/1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9]21号 2019/1/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税[2019]13 2019/1/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 豫财税政[2017] 2017/9/18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2/3/3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黑龙 黑财税[2014]22 201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