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4]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1-20
实施时间: 2014-11-2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11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1/1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甘财税[2014]28 2014/6/9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 闽财规[2023]21 2023/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 财税法[2014]74 2014/6/2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 豫人社函[2023] 2023/8/28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 津财规[2021]20 2022/1/1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 辽财预[2018]24 2017/1/1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退役军人事 山西省财政厅公 2023/9/4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 财税法[2014]74 2014/6/23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 鄂财税发[2022]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