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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19]2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9-2-26
实施时间: 2019-2-26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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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信用建设,实现行业健康科学发展,我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规定,制定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试行)》,并经我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会。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试行)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2月26日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江苏省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初审。
  第五条每次年检开始前,省注协将根据掌握的各类信用信息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别事务所规定不同的年检要求。
  第二章  事务所分类
  第六条根据近三年的年检情况及其他相关社会信用信息,将事务所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采取简便年检、B类采取正常年检、C类采取从严年检。
  第七条A类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年,事务所申请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均在第一批通过年检,因政策变动等非事务所主观原因导致部分注册会计师未能在第一批通过年检的除外;
  (二)本所注册会计师中,年龄超过65岁的人数未超过20%,且事务所负责人未超过65周岁;
  (三)最近三年,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其他注册会计师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建立隶属于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行业党组织的党组织;
  (五)在最近一次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未被评为B类;
  (六)未以各种形式,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以本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出具报告;未在工商登记地区外,以各种形式设立除分所以外的分支机构;
  (七)无其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
  第八条 B类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年(设立不足三年的,自设立以来),本所申请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中,均在第一批或以后批次通过年检,因政策变动等非事务所主观原因导致部分注册会计师未通过年检的除外;
  (二)本所注册会计师中,年龄超过65岁的人数未超过50%,且事务所负责人未超过65周岁;
  (三)近三年内,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在最近一次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未被评为B类;
  (五)未以各种形式,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以本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出具报告;未在工商登记地区外,以各种形式设立除分所以外的分支机构;
  (六)无其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
  第九条未被列入A类、B类的事务所均属于C类。
  第十条设有分所的事务所与其省内分所、具有区域管理职能的省外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与其管理的省内其他分所分别单独进行分类。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年检开始前,省注协根据查询统计到的信息对全省事务所进行分类。
  第三章  年检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A类事务所采取简便年检,具体办法和程序是:
  (一)注册会计师本人维护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
  (二)事务所在征求注册会计师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统一提交年检申请;
  (三)事务所统一提交年检要求的相关资料;
  (四)省、市注协在充分尊重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B类事务所采取正常年检,具体办法是:
  (一)注册会计师本人维护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本人提交年检申请;
  (三)事务所统一提交年检要求的相关资料;
  (四)市注协对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对年龄超过70岁、出具报告异常、被举报的注册会计师要实地审核,省直事务所,由省注协组织审核;
  (五)省注协在充分尊重市注协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C类事务所采取从严年检,具体办法是:
  (一)注册会计师本人维护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本人提交年检申请;
  (三)事务所统一提交年检要求的相关资料;
  (四)市注协对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对年龄超过70岁、出具报告异常、被举报的注册会计师应进行实地审核,省直事务所由省注协直接组织审核;
  (五)省注协审核市注协初审过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其中,对年龄超过70岁、出具报告异常、被举报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处于协会代管状态,应按照B类事务所要求,直接向省、市级注协提交年检资料: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提交年检资料的,可委托所在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办理,并提交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因故所在事务所内无注册会计师为其代为办理,或属于协会代管状态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内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对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通过的事由消除后,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年检。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和所在事务所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托帮助其他人办理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或填报信息差错较多,当年年检结果未公布的,属于A类和B类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按照降一级的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属于C类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行实地审核;当年年检结果已公布的,属于A类和B类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在以后连续三年,按照降一级要求进行审核;属于C类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在以后连续三年,实行实地审核。
  第二十条年检工作结束后,省、市注协有关材料应当建立档案。年检档案应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建立的党组织、中共党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率先诚信参加年检工作。
  第四章  年检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暂缓通过年检: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四)省注协认为应当暂缓通过年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不予通过年检: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未被确定为不予通过年检或暂缓通过年检的,均属于通过年检。
  第二十五条对未通过年检、本人申请不再继续执业或退会,以及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应及时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六条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将省注协统一制作的标记粘贴在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
  第二十七条省注协应将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暂缓通过年检及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及其原因,在省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或填报信息差错较多时,在此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注协或协会党委的各种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市注协提交的年检意见与省注协公布的结果差异较大时,省注协将直接对该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并在对市注协年度考核时酌情扣分。
  第三十条事务所的分类及年检结果,将被引用到全省行业综合评价中,具体由省注协在制定综合评价相关规定时予以明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适用本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体制,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分所申报年检。分所应及时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情况向事务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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