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师所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注协秘字[2012]8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2-12-28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的必要措施,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环节,也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力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三条、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深圳市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制度》的规定,按照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时间要求,我会拟于近期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检查工作。请各所提前准备,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对象
  截止2012年12月31日我会在册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根据截止2012年12月31日各所上报人员情况及相关文件,调整注册会计师名单后,2013年1月15日公布在协会网站上,请各所以协会公布注师名单为准。)
  二、年检的目的
  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及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各项规定,以确认下一年度是否准予继续执业。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及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年检的主要内容
  1.在年检年度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在年检年度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是否考核合格;
  3.在年检年度是否执行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在年检年度是否依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清会费。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在年检年度是否因执业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
  2.在年检年度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3.在年检年度是否受过行业自律惩戒;
  4.在年检年度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行为;
  5.在年检年度参加符合中注协继续教育制度的培训,包括其他省级注协培训、中注协、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培训、事务所内部培训等等,须提供加盖事务所公章的培训证书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1)符合中注协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可自行组织事务所内部培训的事务所,应按制度要求,将你所培训情况报告及年检资料一并报送协会;
  (2)参加其他省级注协举办培训的,须提供加盖该注协公章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上述1-4项的证明材料,事务所除在《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附表一)中填列外,应另附事务所证明(附表三)。
  四、年检程序
  1. 1月1日至1月31日,各所注册会计师依据年检的内容及要求对照自己的真实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填写《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附表一),事务所根据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情况如实填写《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汇总表》(附表二),并提供与表中所列项目有关的证据或证明。没有受过处罚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证明由所在的事务所统一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各事务所合伙人审核之后,在表中签字并加盖注师章。
  2. 2月1日至2月28日,以所为单位准备年检资料,统一报市注协会员服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3. 3月1日至3月底,组织开展年检复核工作,将年检结果上报理事会;中注协将对部分地方协会实地巡查指导。
  4. 4月30日前公告理事会审议后的年检结果并将结果上报中注协。
  五、年检结果处理
  本次年检结束后,秘书处将年检结果书面报告注册委员会和理事会。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及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材料的注册会计师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会计师,理事会将依法给予不通过年检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转交财政主管部门。
  六、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间停止办理转所手续(新设事务所及事务所合并除外)。
  七、报送年检材料注意事项
  1.由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年检工作事项,并检查年检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待补充齐全后我会再予受理;检查注师年检登记表中各项目是否填列完整,查看“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是否在年检年度请事假超过3个月以上”等项是否填写,本人及全体合伙人签章是否齐全,汇总表中姓名及人数是否与注协网上注册会计师名单相符。
  2.提交年检材料时,注册会计师年检汇总表及登记表应按我会网站注册会计师名单顺序填写并排列。
  3.2012年度参加我会组织培训的注册会计师,无需另外提交培训证明,培训情况以我会登记备案情况为准。
  对于未参加2012年度培训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统一组织补办培训,详情另行通知。
  4.我会代管注师,参加我市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须原所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注师章)、原所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如原所已终止或被收回行政许可无法加盖公章的,需由原所全体合伙人签字。
  5.近期我会发现由于系统数据导库原因,造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信息数据不准确。请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报送年检材料的同时务必登录系统核对信息,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及时补录和修改。因数据导库原因造成主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全科合格证号码、批准文件及批准日期等不准确无法补录和修改的应向注协提交修改申请。
  6.注师的身份证、姓名有变更事项的应按深圳注协网站办事指南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请注册和入会人员个人主要信息变动应提交补充材料的通知》的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八、如有其他,我会将另行通知。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准备好年检材料,积极配合本次注册会计师年度检查工作。
  附件: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汇总表
  3.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无不良记录证明模板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doc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汇总表.doc    
3.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无不良记录证明模板.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吉注协[2009]2号 2009/1/8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赣会协[2020]13 2020/4/10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黔注协[2024]14 2024/4/1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粤注协[2023]74 2023/4/23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河源地区2013年度注册会计 粤注协函[2013] 2013/2/6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甘会协[2023]11 2023/3/3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豫会协[2018]3号 2018/1/23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2022/5/20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皖注协[2023]26 2023/4/27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豫会协[2013]9号 201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