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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会协[2019]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9-2-19
实施时间: 2019-2-19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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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9〕6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提升协会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于即日起开展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及时向市注协申报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一)加强服务,完善网上年检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会员,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创新成果,继续实施网上年检,提升检查便利化程度。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年检要求和网上操作流程,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二)重点突出,关注专职执业
  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精神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沪会协〔2017〕59号)相关要求,与执业质量检查联动,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六个方面情形:
  1.受到投诉举报及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2.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3.2018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4.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5.60岁以上且最近两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
  6.已离开事务所未及时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变更的注册会计师。
  (三)以点带面,提高综合效率
  为配合业务收入前百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中注协已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相关子系统(注册、财务)部分信息项目修订,各事务所应当在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中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入相关指标、规模指标等数据,并报送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注协年度业务收入前百家事务所排名的相关数据将直接从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中提取,排名涉及的相关披露信息包括收入相关指标和规模指标等,其中规模指标包括: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数量、事务所从业人员数量、事务所的分所数量、事务所所属的同一国际会计网络或国际会计联盟的情况(2018年新增指标)指标等,取自注册管理子系统(提取数据节点为2018年12月31日)。事务所作为提供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严肃处理,提高诚信水平
  市注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重点关注及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实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将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协作,提高检查效率
  加强与行业监管、培训、财务、党建等工作的协调,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继续教育、会费缴纳、报表报送、综合评价、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等情况,共同完成年检工作。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年检工作中对事务所单位会员身份予以确认。
  二、年检范围
  凡2018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年检。2019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
  三、年检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形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 所在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指标填写不完整、与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5. 所在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已办理完事务所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执业许可被注销后未更名或注销的。
  6.其他需暂缓通过年检情形的。
  四、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一)由事务所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登录网上年检系统,注册会计师对“个人信息”进行维护,事务所对“会员中心-事务所信息” 进行维护,然后按要求填报如下材料:
  1.注册会计师本人在网上年检系统填报的材料
  《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事务所在网上年检系统复核的材料
  《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
  3.事务所在网上年检系统填报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分所汇总表》(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情况统计)(附件3)。
  (3)《合伙人 (股东)基本情况表》(附件4)。
  (4)《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5)。
  (5)《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件6)。
  (6)《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申请汇总表》(附件7)。
  (7)《个人会费缴纳情况表》(附件8)(个人会费缴纳,以市注协后续通知为准,下同)。
  4.事务所在网上年检系统上传的材料
  在网上年检系统《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清单》(附件9)相关位置上传以下材料:
  (1)2018年以来发生过合伙人(股东)人员变更的事务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本所全体股东《档案机读材料》。
  (2)提交注册会计师社保材料细则如下:
  A.近期查询的《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需社保部门盖章);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部门打印的在总所缴纳养老金凭证。
  B.若注册会计师不能提供业务报告,事务所除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外,需再提供该注册会计师劳动手册(劳动用工备案)全部记录页。
  C.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2018年度)。
  D.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
  (3)注册会计师近两个月工资清单(2018年11月-12月)。
  (4)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8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两份,若不能提供业务报告,则需说明理由。上传的两份业务报告须与注册会计师本人填报的《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两份业务报告相一致。
  特殊说明:经市注协考核评审,分类管理类别为A类和B类的事务所,两份业务报告或说明豁免上传;C类、D类和无分类管理类别的事务所,两份业务报告或说明应当按要求上传。关于分类管理类别,依据2018年12月7日市注协官网发布的《关于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类别的公告》(沪会协〔2018〕71号)为准。
  (5)个人会费缴纳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
  (6)其他需要上传的材料。
  5.事务所交至市注协的纸质材料
  (1)特殊事项说明,即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和已故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2)若有换证,提交《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申请汇总表》(附件7)及需要换证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二)直接向市注协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按照本通知第六条“年检工作要求”之第8项规定,直接向市注协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网上年检系统报送《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现场提交有关社保材料、2019年度缴纳个人会费的收据复印件(个人会费缴纳,以市注协后续通知为准)、原事务所退工单或终止用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劳动用工备案)全部记录页(复印件)。
  (三)材料上报要求
  1.事务所在网上年检系统上传材料时,须确保材料清晰、完整。上传材料格式为JPG、JPEG、PNG或PDF,且文件名称按上述材料名称命名,各文件材料需打包压缩后一并按材料类别上传(压缩格式统一为rar或zip)。
  2.为方便核对,《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或缴纳养老金凭证需先将注册会计师人员做好标识,再打包压缩上传。
  3.为方便核对,退休人员提供有效聘用合同或退休证扫描件以及不能提供业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劳动手册(劳动用工备案)全部记录页,分别为每位注册会计师建立独立文件夹存储,且文件夹名称以“注册会计师编号+姓名”命名,然后汇总打包压缩上传。
  4.为方便核对,C类、D类和无分类管理类的事务所上传的2018年度两份业务报告或说明,分别为每位注册会计师建立独立文件夹存储,且文件夹名称以“注册会计师编号+姓名”命名,然后汇总打包压缩上传。
  5.需要在网上年检系统直接填写或导入的数据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和注册会计师姓名的,务必准确,否则系统无法识别。(如《分所汇总表》(附件3)、《合伙人 (股东)基本情况表》(附件4)、《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申请汇总表》(附件7)和《个人会费缴纳情况表》(附件8))
  6.交至市注协的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张打印。
  五、年检步骤
  1.2019年3月31日前,事务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在网上年检系统中完成信息维护、填报、审核、上传等相关工作。
  2.市注协对事务所报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3.市注协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市注协网站上公布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同时将年检结果以文件形式发至各事务所。
  4. 市注协为证书有效内页已使用完毕人员制作新证,发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5.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本人登录网上年检系统,打印年检通过二维码标识,粘帖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相应位置。
  六、年检工作要求
  1.事务所报送年检材料之前,应首先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更正、更新和完善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有关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登录网上年检系统完成年检材料报送和审核工作。
  3.对申请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事务所需按照换证申请表完整填写,并将证书单独提交。
  4.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交年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注协将严格审查年检材料,对于弄虚作假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5.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在网上年检系统填写《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承诺栏,应填写被委托人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6.截至2019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2019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7.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8.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市注协提交2019年度年检有关材料,参加个人年检:
  (1)已与原事务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9.直接向市注协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经审核通过年检后,列入协会代管人员名单进行公告。上述人员须办理完转所手续方可执业,协会代管期限为12个月。
  10.市注协将对未通过年检或不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述人员若为合伙人(股东)的,事务所应当为其办妥退股手续、进行工商备案登记,并将工商备案结果报送市注协和市财政局。
  11.对年检不合格的合伙人(股东),市注协将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涉及合伙人(股东)人数持续未达到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事务所应予以重点说明。
  年检联系人:周菁、姚迪、李杨、窦治国
  联系电话: 64227113、64227153、64227523、64227763
  注册部QQ群号:142620207或200985703(申请加入时,请注明事务所名称、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同一家事务所原则上安排1名年检经办人员加入一个QQ群)。
  年检举报电话为:64228466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附件3:《分所汇总表》
  附件4:《合伙人 (股东)基本情况表》
  附件5:《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6:《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附件7:《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申请汇总表》
  附件8:《个人会费缴纳情况表》
  附件9:《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清单》
  2019年检附件1-9.xls
  附件10:注册会计师年检网上操作说明.zip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2月19日

相关附件:
2019年检附件1-9.xls    
附件10:注册会计师年检网上操作说明.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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